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HJ 1036-2019),全面推进该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将于近期开启。
本标准适用范围仅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初级形态塑料和合成树脂制造(C2651)的通用树脂(聚氯乙烯树脂)制造的排污单位,具体包括乙炔法、乙烯法、单体法生产二氯乙烷、氯乙烯和聚氯乙烯的排污单位。
聚氯乙烯工业废气种类主要包括:有机废气、含尘废气和燃烧废气等。废水种类主要包括:重金属废水、电石渣浆废水、酸碱废水、有机废水等。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按照《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确定,废水污染物按照《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确定,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控制浓度的大气污染物指标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氯乙烯、氯化氢、二氯乙烷、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二噁英类等。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部分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原则上不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许可要求的,从其规定。
控制浓度的水污染排放指标有: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硫化物、氯乙烯、总汞等。
废水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主要排放口既许可排放浓度也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浓度和排放量。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安装自动监测装置。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记录频次原则上每班记录1次,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按年记录,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台账记录纸质和电子件保存年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应至少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各类执行报告均于下一周期首月15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其中,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和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